儿童信息遭泄露,家长维权有法依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阮小英
产妇和宝宝还没出院,就接到各种儿童摄影机构的电话推销;孩子还不满一岁,家长就遭遇早教、游泳类商业机构的电话轰炸……
网络时代,儿童的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会影响到一家人的生活安宁、财产权益,同时还可能威胁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我国法律法规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答:我国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十分重视,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加强保护力度。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儿童信息的网络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且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这也意味着,网络运营者对其运营过程中收集、使用、转移、存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各种行为均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查。
此外,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专章,其中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如何保护儿童个人信息?
答:《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如何征得监护人的同意进行了具体规定,即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网络运营者征得监护人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此外,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问:如果儿童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监护人该如何维权?
答: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监护人若发现孩子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可以代理孩子以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要求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等。
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家长若发现多名儿童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线索,由这些机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10种类型。据此,如果家长发现孩子信息被非法处理的情形构成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实上,仅靠法律事后保护并不能完全消除对儿童个人信息非法收集和处理的现象,全社会应从多个角度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面临侵权的情况下,公益诉讼机关、儿童监护人也应在权利范围内正当履行职责,在惩戒违法者的同时,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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