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自然灾害曾经给人类的生命、生活带来无尽的伤害和痛苦。在中国古代的各种自然灾害中,由于一种昆虫引发的灾害尤其值得关注。这种昆虫就是蝗虫。根据郭郛在《中国飞蝗生物学》中的统计,从春秋时期到清朝末年,我国总共发生了800多次蝗灾。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与蝗虫的长期斗争过程中,人们对蝗虫的认识也逐渐加深,越来越系统。
在中国古代,蝗灾是与水旱灾害并列的重大自然灾害。据统计,从春秋时期到清朝末年,有记载的蝗灾共804次。考虑到历史的记载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因此实际发生的蝗灾次数和危害可能比史志记载的要多。
从地理分布来看,黄河流域是蝗灾的重灾区,特别是黄河下游的河北、河南、山东等省。这些省受灾严重,老百姓为此还兴建了大量的“蝗神庙”。其次是长江流域,但这里的蝗灾比黄河流域发生的频次要少很多。
由于缺乏科学的治蝗措施,蝗灾对古代劳动人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如《唐书·五行志》就记载,贞元元年(785年),北方发生大面积蝗灾,“所至草木及畜毛靡有孑遗,饿殍枕道。”《元史·顺帝本纪·五行志》记载,至正十九年(1353年)五月,山东、河南、关中等地发生蝗灾,“饥民捕蝗以为食,或曝干而积之,又罄人相食……”
从历史记载可以看出,古人已经注意到蝗灾发生的时间和地域特点,并意识到蝗灾与旱灾之间的关联。对于蝗灾的危害,大部分记载没有确切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报告,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蝗灾的严重后果。
蝗虫属于节肢动物门昆虫纲直翅目,具有三对足、两对翅,属不完全变态发育,发育过程经历卵、若虫、成虫3个阶段。若虫又称为蝻、跳蝻,跟成虫很像,只是个头很小。蝗虫是植食性昆虫,对农作物的危害很大。对于蝗虫的这些基本知识,我国古人很早就有了认识。
先秦时期也称蝗虫为“螽”,如孔子编订的《春秋》中就说“八月,螽”,又说 “秋,螽,冬,蝝(yuán)生”。汉代董仲舒注释道,这里的“蝝”是跳蝻。我国最早的字典汉代的《说文解字》解释为,“蝗,螽也”。但先秦时期的《礼记·月令》中已有蝗虫的称谓,说明当时两种称谓并存。两晋时期的郭璞对《尔雅》中的“蝝”注释为“蝗子未生翅者”。说明古人已经意识到蝗虫的幼虫和成虫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与蝗灾的长期斗争中,随着对蝗虫特征及其生活习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古代劳动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渐摸索出一些治蝗的经验,取得了一些成就,彰显了古人的智慧。
古代留存下来了多部治蝗方面的专著,如《捕蝗要诀》《捕蝗考》《捕蝗集要》《治蝗全法》等。在《农政全书》等各类农书、《救荒活命书》等各类荒政著作中,也有大量关于治蝗的记载。
最常用的直接治蝗的方法是捕杀,如鱼箔法、网捕法、抄袋法等。利用蝗虫的趋光性,还可以采用火诱法治蝗。《旧唐书》中有用火引诱蝗虫,然后焚烧掩埋的记载。清代李源的《捕蝗图册》提到,可以在蝗虫密集分布的地方用灯光吸引进行捕杀。《捕蝗考》《农政全书》等都记载过堑坎掩埋法,也就是将蝗虫驱赶到事先挖好的坑中进行掩埋。有些书籍还提到可以养鸡来捕食蝗虫。
在了解到蝗虫不吃某些农作物后,劳动人民意识到可以在蝗灾区种植蝗虫不喜欢吃的作物。由于蝗虫的食物主要是旱地作物,因此明代大学士徐光启提出可以将旱地改为水田。北宋吴遵路为官时,劝导农民栽植豌豆,其产量并未受到蝗灾的影响。
古人不仅针对蝗虫成虫提出了各种防治措施,也想到了消灭蝗虫卵和跳蝻的治本之法。如通过深耕挖出并消灭蝗虫卵,利用各种器具捕捉跳蝻等。
除此之外,我国古代还建立了治蝗的专门制度和机构。南宋时期的董煟在《救荒活命书》中总结了当时治蝗的制度和方法,提到宋朝政府机构对治蝗负责人、步骤和资金使用都有规定。明清时期设立了临时性治蝗指挥机构“厂”,并在乡村设置“护田夫”侦查蝗虫卵情况。宋代的朱熹在会稽县任上,曾经公开收购捕捉的蝗虫,规定大蝗一斗,给钱100文,小蝗每升50文。
蝗虫虽然是农业害虫,但古人觉得它也有利用价值,比如可以用作鸭、鸡、猪等家禽或家畜的饲料,蝗虫尸体可以作为肥料,蝗虫可以作为食物食用等。
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蝗灾恐怕一时难以根治,然而通过爬梳历史,或许可以找到一些今人可以借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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