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漫画也会侵犯人格权(律师信箱)
孟律师:
您好。前段时间我发现在某社交平台上,一网络用户发布了关于我的不实言论,虽然其发布的言论中并没有明确提及我的姓名,但其配图是由我曾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并为网友熟知的人像照片衍生而来的恶搞漫画,网友很容易就能将这些不实言论与我产生关联。随后,我第一时间向该社交平台对上述不实言论进行投诉,但该社交平台一直未积极回应和删除。
请问该网络用户和社交平台是否侵害了我的权利?
北京 郑女士
郑女士:
您好,您的问题主要涉及名誉权、肖像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这三个方面,根据您的叙述,如上述不实言论已经导致了您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很明显可以判断出您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已经受到侵害。
■ 构成名誉权侵权的4个要件
名誉主要是对民事主体的综合社会评价,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结果就是民事主体的名誉受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同时满足4个要件:存在侵害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导致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行为,损害结果的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
肖像最核心的要素即可识别性,肖像也并不等同于民事主体的正面面部形象或者真人形象,在一定条件下侧脸、背影、漫画等均有可识别性的肖像也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构成肖像权侵权,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无违法阻却性事由使用。《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肖像权侵权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论侵权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只要未经授权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均可能构成侵权。
就您而言,虽然该网络用户发布的言论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到您的姓名,但其以您的人像照片为基础绘制的恶搞漫画为配图,该恶搞漫画内容属于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相关公众通过恶搞漫画足以与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从而将上述不实言论自然而然地与您产生关联,导致您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您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由此可知,名誉权和肖像权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平台内容需要承担一定的主动审查义务和被动注意义务,对于明显侵权行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您而言,某社交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您的投诉后,应当及时采取断开涉嫌侵权言论的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与此同时,您发起的投诉需要符合相关的投诉规则,如需提供您作为权利人的身份信息、相关侵权事实与侵权链接、初步的证据等。
■ 律师提醒
由于我国网络平台对于网络用户实施“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因此当遇到网络侵权发生时,首先应该对涉嫌侵权内容进行公证或保全,固定证据;其次应积极联系网络平台进行投诉,要求网络平台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或断开涉嫌侵权链接,并要求网络平台披露涉嫌侵权内容发布者的实名认证信息;最后,如上述途径均未实质性解决问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将照片等较为敏感的个人信息随意散布于网络。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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